1、應先自行確認,墳墓位於哪個行政區?屬於公墓範圍(陽明山第一公墓、富德公墓)、列管公墓範圍(如:大安第六公墓、中山第一公墓等等)、或是前述二者範圍以外的墳墓?欲進行的工項及工法,屬於「維護」、或「修繕」墳墓?
如不確定屬於何者公墓範圍、或不確定哪一種類型,可先電洽(02)8732-9686分機29710,向巡墓員預約申請現場確認、或判定。
如果判定為「維護」墳墓,可於申請書內指定之時間,依據申請的內容維護墳墓,完成維護後,應通知巡墓員辦理會勘確認。
如果判定為「修繕」墳墓,應依第3點進行程序。
2、民國72年11月11日以前設置的墳墓,如經核准修繕墳墓,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72年11月11日後設置的墳墓,不得修繕,只能維護。
3、如確定欲進行的工項及工法,屬於「修繕」墳墓後,應先向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申請墳墓修繕許可證明,核可後,才可以「修繕」墳墓。
申請人應備妥以下文件,並於上班時間提出申請
(1)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申請人與受葬者關係證明(含亡者除戶謄本)
(3)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墳墓座落的土地為公墓範圍、列管公墓範圍,得免附;墳墓座落的土地係屬自己所有,應附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墳墓座落的土地係屬他人所有,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書正本及影本)
(4)修繕施工圖
(5)修繕前墳墓全景照片
修繕墳墓過程中,不得將墳墓內亡者骨灰骸取出。
完成墳墓修繕後,申請人應通知本處,本處將指派巡墓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會勘丈量墳墓,確認依據員申請內容,且無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後,完成此程序。
4、常見違規案例:
(1)未事先申請修繕墳墓,而逕行修繕。
違反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的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修繕墳墓時,將墳墓內的骨灰骸起掘,完成修繕後,又把骨灰(骸)再放回墳墓內;或原墳墓新放入其他的骨灰(骸)。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的規定,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同時要求限期改善(移除墳墓內之骨灰骸),屆時沒有改善,會按次處罰,必要時可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處理。機關預先支付的費用,最後會向墓主徵收。
(3)改建成家族墳墓,增加了高度、或擴大面積。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第1項的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99條須受限期改善的要求(即拆除擴大面積、將所增加的高度回復原狀)。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1倍以上者,還會按倍數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