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申請使用殯儀館、禮廳或火化場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死亡者之親屬或生前以遺囑指定為其辦理喪葬事宜之人。……。」故若欲將後事交由無親屬關係者辦理,建請亡者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身故後之喪葬事宜辦理人,並建議將遺囑交由法院公證。如未預立遺囑,尚需經本處函詢戶政及警政機關確認無親屬,或雖有親屬而不願為亡者辦理喪葬事宜時,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