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第39條、第41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及本處108年2月20日北市殯墓字第1083011833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 旨揭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為因應都市發展與公共利益所需,本處已於108年2月20日公告遷葬(期間: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公告遷葬期間並已屆滿。應遷墳墓未列入原公告名冊者,經本處於現場認定及墓前樹立標誌後補列入遷葬清冊,惟補列應遷墳墓之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各墓主自行遷葬。補列墳墓公告資料於遷葬墓區公告欄張貼、函請墓區所屬之里辦公處張貼、本處公告欄張貼及建置於本處網頁(https://mso.gov.taipei)公告周知(路徑為:首頁/宣導事項/本市「大安第9及古亭第10公墓墓區整理遷置工程」範圍內應遷葬墳墓(補列)修正公告事項),餘有關事項說明詳如附件。
- 本案如有洽詢事項,請電洽(02)8732-9686轉分機29712、29710向本處墓政管理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