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
遷葬原因:因應都市發展及其他公共利益。
二、
遷葬期程:自111年3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
三、
旨揭墳墓所在地號: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一小段27、28、78、84、87、88、93、94、95-1等9筆地號。
四、
本市殯葬管理處(下稱殯葬處)已於應遷墳墓墓前樹立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
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五、
依「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合法墳墓發給遷葬補償費,
按墳墓面積乘以每1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00元計算,但墳墓面積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補償費低於6萬元者,以6萬元計。
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為「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及「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所稱墳墓面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部分。
六、
應行遷葬之非屬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依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80%計算核發遷葬救濟金,且不適用「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之規定。
七、
公告遷葬期間內,請墳墓墓主(靈骨主)儘速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其正反面影本、私章、存摺封面影本、受葬者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全戶戶籍資料正本(或可資證明與受葬者親屬關係之文件)及全墓彩色照片(4"×6"),至殯葬處申請遷葬。
經初審申請文件後發還並約定會勘起掘日期,俟墳墓起掘後將起掘照片及申請文件交予殯葬處,據以核發起掘證明及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另露置骨罈(罐)及墳墓起掘結果無骨灰(骸)者,因不符本辦法規定,故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八、
公告範圍內如殯葬處發現應遷墳墓未列入公告清冊者,由殯葬處相關人員現場認定後補列並於墓區附近里辦公處補行公告;經墓主發現者,請通知殯葬處辦理現場會勘後補列。
九、
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2項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由殯葬處代為起掘為必要處理後,採一櫃多罐方式安置於陽明山臻愛樓,不得異議。墓主若欲自臻愛樓領回骨灰罐,依本公告第7項備妥資料(免附全墓照片)申請遷出暨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之差額(補償費或救濟金扣除代為處理之各項費用後之金額)。
十、
本公告應遷墳墓勘估清冊及位置圖等有關資料,除於遷葬墓區設置公告欄公布外,並於殯葬處網頁(https://mso.taipei.gov)周知(路徑:首頁/遷葬資訊/「蔣渭水先生紀念廣場與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含墓區)整體規劃等工程」有(無)主墳墓遷葬事項)。
十一、
本案如有疑問,可電洽諮詢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02)8732-9686分機29710~29716 、 2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