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
旨揭墳墓座落於本市信義區永春段3小段1-1、1-2及福德段4小段400、400-1、400-9、497等6筆地號。
二、
公告遷葬期間:111年1月28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三、
公告遷葬期間內,請墓主(靈骨主)攜帶以下資料至本處辦理起掘遷葬:
(一)身分證正本及其正反面影本。
(二)私章。
(三)受葬者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全戶戶 籍資料正本(或可資證明與受葬者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起掘前墳墓全景彩色照片(4"x6")。
四、
經本處審核所送文件符合規定後,將派員至約定之起掘時間及地點,確認起掘事實並拍攝照片。
確認無誤後,發給墳墓起掘許可證明。
五、
公告期限屆滿後,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41條第2項,代為起掘為必要處理後,採一櫃多罐方式安厝於陽明山臻愛樓(地址:本市北投區泉源路220號),不得異議。
墓主若欲領回骨灰罐,須備具公告事項第三項(免附墳墓全景彩色照片)
至本處墓政管理課(地址:本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景仰樓4樓)申請。
六、
墳墓公告資料一併公開於本處公告欄、官網(網址http://www.mso.taipei.gov.tw;路徑--首頁/遷葬資訊/111 年度「福德街137巷8弄至89巷道路興建工程」上下邊坡墳墓遷葬事項)。
七、
如需洽詢遷葬事項,可電洽本處墓政管理課(02)8732-9686轉墓政管理課
或本市新建工程處方先生(02) 2728-7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