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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景美第 13 公墓有(無)主墳墓遷葬」漏列補列應遷墳墓(第1次漏列補列)修正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墳墓所在地號:景美第13公墓:文山區興泰段二小段25、25-1、26等3筆地號。

二、遷葬原因:為因應都市發展及其他公共利益。

三、公告日期:112年6月20日起至112年8月21日。

四、旨揭墓區已於112年1月11日北市民殯字第11230004051號公告在案,公告遷葬期間尚未屆滿。應遷墳墓未列入原公告名冊者,經本處於現場認定及墓前樹立標誌後補列。

五、依「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墓主自行遷葬將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內容分敘如下:

(一)合法墳墓發給遷葬補償費(本辦法第3及5條):

1、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或「依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2、本辦法所稱墳墓面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

3、遷葬補償費以「墳墓面積」乘每1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00元計算,但墳墓面積最高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經計算後之補償費低於6萬元,以6萬元計。

4、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5,000元。

(二)「應行遷葬之非屬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發給遷葬救濟金(本辦法第6條):

1、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80%計算核發遷葬救濟金。

2、不適用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規定。

六、公告遷葬期間內,請墳墓墓主(靈骨主)儘速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其正反面影本、私章、存摺封面影本、受葬者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可資證明與受葬者親屬關係之文件及全墓彩色照片(4"×6"),至本處申請遷葬。申請文件經初審後發還並約定會勘起掘日期,俟墳墓起掘後將起掘照片及申請文件交予本處指定收件處,本處將據以核發起掘證明及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另露置骨罈(罐)及墳墓起掘結果無骨灰(骸)者,不符本辦法規定,故不發給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

七、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2項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公告期滿仍未自行起掘之墳墓,由本處代為起掘及必要處理後,採一櫃多罐方式安置於陽明山臻愛樓,不得異議。嗣後墓主欲領回骨灰罐時,依本公告事項第六項資料(免附全墓照片),申請骨灰罐遷出及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之差額(補償費或救濟金扣減代為處理之各項費用)。

八、本公告漏列墳墓遷葬清冊及墳墓位置圖等有關資料,除張貼於墓區布告欄並建置於本處網頁(http://www.mso.taipei.gov.tw)周知(路徑為:首頁/遷葬資訊/本市「景美第13公墓有(無)主墳墓遷葬」漏列補列墳墓(第1次漏列補列)修正公告事項)。

九、如有疑問,可電洽(02)8732-9686轉29710、29712~29716、29777墓政管理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