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領回骨灰(骸)應由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之原申請人或死亡者繼承人申請之。」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死亡者之繼承人非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之原申請人而為領回申請時,應具結其領回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爰此,原申請人過世後,其子女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自本處經管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領回寄存之骨灰(骸)。另須依臺北市多元環保葬鼓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始得向本處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請參考「如何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