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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大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千秋陵園骨灰(骸)存放設施並發行千秋陵園納骨位永久使用權權益憑證,並以此為營業,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經本處依同條例第84條規定,除勒令不得再有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行為外,並從重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請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

  1. 查頂亨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泰崑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5年間與消費者簽訂千秋陵園骨灰(骸)存放單位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第七條載明千秋大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該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管理機構。
  2. 次查千秋大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殯葬服務業,卻發行千秋陵園納骨位永久使用權權益憑證,從事經營管理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殯葬服務業行為,因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經本處依同條例第84條,除勒令不得再有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行為外,因憑證所登載之標的非屬實際存在之殯葬設施,從重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請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