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處分人並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卻於105年間受理會員「美好一生事業pre-need Act(事前規劃)卡退會申請書」內容載有:「自退會申請核准日後,該卡所有相關之權利、義務與本人無關。原來之入會同意書、pre-need Act(事前規劃)卡、會員使用手冊、百年禮儀抵用券、……作廢,特此聲明。」,且關係企業「健康顧問雜誌社」發行之刊物刊登百年禮儀服務篇,載有「Pre-need Act 卡友百年禮儀使用程序」為「持有人請求『百年禮儀』服務時,請撥禮儀服務專線….1.禮儀師、執行團隊服務人員到達時,請出示『Pre-need Act』供服務人員確認。2.本公司禮儀服務人員將於次日聯繫連絡人,除受理禮儀優惠使用權外,並協助辦理相關禮儀過程服務。…」並有「百年禮儀火化服務參考內容」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參萬元整,以及禮儀部門分佈圖、Pre-need Service 24小時禮儀專線:
(02)8663-7347 ,(02)8663-6646。
另受處分人網站亦載有:「百年禮儀(美好一生關係企業贈送台灣金級會員至2017/06/30….禮儀服務23萬,會員折價10萬,執行僅支付13萬)。」、「2016年底前加入會員,美好一生關係企業健康顧問雜誌社提供pre-need Act百年禮儀諮詢、秘書及優惠委任服務業務!...23萬等級禮儀服務內容,會員節省10萬,僅需支付13萬!」即受處分人與消費者約定加入會員後,贈送會員百年禮儀抵用券,折抵後續10萬元禮儀服務費用,符合內政部104年11月3日台內民字第1040440487號函所示適用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爰經本處106年11月27日依同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請消費者注意自身權益。
二、受處分人美好一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1項法律所禁止之規定,依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民字第1020337378號函釋說明該法律行為(經營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行為,於本案即受處分人與消費者約定消費者入會所繳之費用,與後續殯葬服務之價金,兩者得予相互折抵)依民法第71條規定,即為無效,惟當事人間契約係屬私法關係,是否發生因無效法律行為而有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等情事,應由當事人循私法救濟途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