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於107年6月1日施行,相較於舊法,新法以「降低給與獎金門檻」及「擴大檢舉不法範圍」為兩大主軸。
一、「降低給予獎金門檻」部分:
增訂於檢舉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即給與獎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另原規定檢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給與獎金每案五千元修正提高為三萬元。
二、「擴大檢舉不法範圍」部分:
(一)擴大獎勵檢舉罪名方面,原規定僅列舉刑法瀆職罪章部分罪名,茲增列「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故意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八條等罪名」,又為維護本府辦理政府採購之公正性,爰涉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刑事案件」亦納為獎勵檢舉之範圍。
(二)擴大獎勵被檢舉之犯罪主體方面,由原規定限於「本府公務員」修正擴增為「本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及「其他參與本府採購案件涉犯政府採購法刑事案件之人」。
三、申請檢舉獎金必備程序: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未被發覺前,向本府政風處或各機關政風單位檢舉,案經檢察官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者,依本要點核給獎金。」爰此,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至政風處(室)製作檢舉筆錄,並提供相關具體事證,始得依前開要點辦理後續獎金審核事宜;另如您檢舉內容若同時符合行政院頒布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者,本室亦將同時協助您申請該項獎金。
本修正要點已公告於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網址: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