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處「懷愛館禮廳內祭祀用品借用規定」。
依據: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之祭祀用品品項如下:
(一) 香爐1個。
(二) 燭檯1對。
(三) 花瓶1對。
(四) 水果盤2至4個。
(五) 上述品項以收納箱1個整組裝箱。
二、借用方式及使用規定:
(一) 本處提供之祭祀用品,不另收取規費,並限懷愛館當日禮廳(含真愛室)各場次使用。
(二) 申請借用以整組祭祀用品為限,不提供個別選項借用。
(三) 每一場次開始前,由申請人(家屬)或受委託之禮儀服務業者持個人身分證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核對身分及留置之用),向本處懷愛館申請借用。原申請人應於使用完畢後15分鐘內將祭祀用品歸還原處及領回證件。逾15分鐘未歸還,由本處通知限期歸還。
(四) 各禮廳之祭祀用品不得交換或攜至其他禮廳使用。
(五) 同一禮廳次一時段欲接續使用祭祀用品時,得由後一場次申請人填妥登記表,經雙方檢視祭祀用品點交無誤後辦理換證續借,得免將祭祀用品攜回原處。歸還時由後一場次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歸還祭祀用品(含收納箱)如有遺失或損壞之情形,由申請人返還相同物品或照價賠償。
三、服務時間及借用(歸還)地點:
懷愛館:
- 禮廳:每日7時至24時;各禮廳儲藏室(洽當日值班禮廳管理員)。
- 真愛室:每日7時至24時;真愛室辦公室(洽當日值班禮廳管理員)。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之上述各項規定者,由本處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暨第24條裁罰之。同一禮儀服務業違反本公告規定達3次者,本處得不再受理該一禮儀服務業及其服務之家屬申請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