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使用各項殯葬設施應檢附正式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文件,並填具設施使用申請書;如委託代辦,並應填具委託書。
2.遺體進入冷藏櫃前,身上重要財物請家屬自行領回,殯葬處不負保管責任。本處提供關懷袋予家屬參考。
3.申請人取得禮廳使用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應以書面通知殯葬處取消使用,並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費:
(一)自許可日起算,申請人於三日內申請者,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全額。
(二)自許可日起算,申請人逾三日申請者,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二分之一。但於使用日前三日內申請者,其所繳納使用費不予退還。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全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費後,為同一死亡者再次申請使用禮廳,不得再申請退費。申請人取消使用禮廳場次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再次或代理他人申請使用同一場次。
4.使用禮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使用禮堂之場次,以申請日起40天內為限。
(二)禮堂使用場次除甲級廳每場次為3小時外,其他級廳皆為每場次2小時,同一亡者以一場次為限。完成申請後,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三)申請禮堂供誦經使用者,於使用前5日內(含使用當日)始得申請。但使用每日禮堂第一場次出殯者,申請人申請該禮堂前一日晚間時段供誦經使用,不受前5日之限制;如未於出殯前5日(含當日)完成申請,則開放他人申請。使用第二殯儀館禮堂、真愛室誦經時間最晚不得超過午夜12時。
(四)申請禮堂供開弔使用者,不開放線上申請。申請人可至服務中心臨櫃申請,場次以申請日起40天內為限。
(五)申請人因故需變更禮堂級別或場次、火化爐使用時段或取消使用者,由原申請人於上班時間內親至服務中心臨櫃辦理變更或取消事宜。(請注意:申請使用禮堂、遺體火化爐時段後,自申請日起算,三日內辦理變更禮堂等級、禮堂或火化爐使用時段或取消使用,原繳納設施使用費全額退還,逾三日辦理者,退還原繳納設施使用費二分之一。但自使用日前三日內辦理變更或取消使用者,原繳納設施使用費不予退還)。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全額。申請退費後,為同一死亡者再次申請使用禮廳、火化爐,不得再申請退費。申請人取消使用禮廳場次後,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再次或代理他人申請使用同一場次。
(六)第二殯儀館:乙級廳可容納96人,丙級廳可容納60人。
(七)本市第二殯儀館自104年3月1日起全面實施電子輓聯,敬請配合並多加利用電子輓聯系統。
5.申請人取得火化爐使用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應以書面通知殯葬處取消使用,並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費:
(一)自許可日起算,申請人於三日內申請者,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全額。
(二)自許可日起算,申請人逾三日申請者,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二分之一。但於使用日前三日內申請者,其所繳納使用費不予退還。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全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費後,為同一死亡者再次申請使用火化爐,不得再申請退費。
6.禮堂使用限禮堂內及其前川堂,不得佔用道路或停車空間,請喪家配合辦理並注意及維護環境整潔;另大型花圈不得進入館區內,花籃不得放置禮堂前道路(或停車格位)。違反上項規定者,花圈、花籃將逕自移置或以廢棄物處理。
7.遺體火化應取得火化許可證,並至服務中心申請登記使用火化爐。火化爐採登記時段,自早上7時起,每2小時為一時段,每日計有6個時段,最後一時段為下午5時至7時。遺體請於登記時段至遲20分鐘內送達至火化場,譬如登記上午7時至9時火化遺體,遺體須於7時20分前(關爐時限)送至火化場,為維護其他治喪者權益,逾時將喪失該時段使用之權利,其他時段比照辦理。
8.火化遺體依規定應使用環保棺木,並減少置放陪葬品。土葬棺木、停棺用棺木或棺木內放置石灰、不易燃物品者,均不得進入火化場火化,以利環境品質。
9.遺體入殮時,棺木內請勿放置物品或非易燃品以免沾黏遺骨及影響火化爐運作。如遺體裝有心律調節器等物品,請先取出,以維護火化爐體及工作人員安全。
10.第二殯儀館停車空間有限,請儘量搭乘大眾運輸系統並多加利用二館免費接駁(懷恩)專車。
11.使用各項設施已繳交使用費,無須繳交其他費用。若有本處同仁強行索取紅包或藉故刁難者請以電話(02)87329686分機:29695。向政風室檢舉。
12.使用殯葬設施如仍有不清楚或需再確認是否已訂租設施完妥,請用電話於上班時間向下列單位聯繫:第二殯儀館:(02)87329686分機:29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