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治喪品質,如申請人或代辦業者尚未取得本處核發之火化許可證,仍逕將靈柩推至火化場火化者, 雖本處基於為民服務,仍會於系統確認訂租資料無誤後,協助火化,惟後續將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第8條第2項及第24條規定裁罰。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處110年4月2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48652號「本處火化場火化設施使 用規定」公告於同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