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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火化場火化設施使用規定

一、為維護治喪品質,如申請人或代辦業者尚未取得本處核發之火化許可證,仍逕將靈柩推至火化場火化者,
       雖本處基於為民服務,仍會於系統確認訂租資料無誤後,協助火化,惟後續將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第8條第2項及第24條規定裁罰。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原本處110年4月2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48652號「本處火化場火化設施使
       用規定」公告於同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