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6條暨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
公告事項:
一、
骨灰罐暫厝區申請及使用規定:
(一)骨灰罐寄存方式:
1、申請人或受託人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二殯儀館火化場骨灰暫厝單」後,將火化後之骨灰罐交由現場管理人員暫厝於寄存櫃內寄存。
2、灰罐暫厝單各欄位應詳實填寫,未填具完整資料者不予暫厝。
3、申請人若無法親自辦理骨灰罐暫厝事宜,請填具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辦理。
4、寄存受理地點:第二殯儀館火化場櫃台。
5、寄存受理時間:每日07:00至17:00(視當日火化量延長受理時間至火化作業結束)。
(二)骨灰罐領回方式:
1、申請人或受託人欲領回骨灰罐者,請於領回當日持骨灰罐暫厝申請人留存聯及身分證明文件至第二殯儀館
服務中心繳費,憑繳費收據至火化場骨灰罐暫厝區洽管理人員將骨灰罐領回。
2、申請人若無法親自辦理骨灰罐領回事宜,請填具委託書,由受託人代為辦理。
3、領回受理地點:第二殯儀館火化場櫃台。
4、領回受理時間:每日07:00至17:00(休館日不受理領回)。
(三)收費及繳費方式:
1、骨灰罐暫厝費用每日新臺幣350元(以日計價,火化當日及翌日免費)。
2、繳費受理地點:二殯儀館服務中心(骨灰罐暫厝區不受理繳費)。
3、繳費受理時間:星期一至六,08:00至16:00(休館日、國定假日及彈性補假日服務中心暫停服務,不受理繳費)。
4、欲於星期日或服務中心暫停服務日領回骨灰罐者,請預先至服務中心繳費(火化當日或翌日領回者,亦須至服務中心辦理結清手續後憑據領回骨灰罐)。
5、骨灰罐暫厝至多以暫放一個月為原則,欲延長暫厝時間者,得申請延長1次(須先結清前1個月暫厝費用),最多延長1個月為限,暫厝逾2個月者,本處得逕代為處理。
(四)使用規定:
1、骨灰罐暫厝區共80格櫃位,櫃位額滿即不予受理暫厝。
2、骨灰罐暫厝限於第二殯儀館火化之骨灰罐。
3、骨灰罐領回後不得再申請暫厝。
4、骨灰罐暫厝櫃內除骨灰罐外,不得擺放香燭祭品、鮮花及其他任何物品。
5、骨灰罐應暫厝於櫃位,不得放置殯儀館內任何場所。
6、火化後之骨灰罐當日未領回者,本處得代為暫厝於骨灰罐暫厝櫃內,所需暫厝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二、本公告自108年1月20日起實施,原本處106年2月1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630174901號「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二殯儀館火化場骨灰罐暫厝區申請及使用規定」於同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