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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民眾遵守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免遭違規罰鍰及限期改善處分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 略 以:「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同法第83條:「墓主違反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2. 本市除富德公墓(含預留壽穴及7年輪葬)與陽明山第一公墓(預留壽穴)得埋葬屍體外,其餘公有或私有土地皆不得埋葬屍體,及骨灰(骸)。骨灰(骸)須安厝於合法納骨設施(如本市陽明山臻愛樓)。民眾於本市有前述違規行為時,將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