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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投資轉賣塔位具備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依內政部函釋亦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請特別注意,以免觸法受罰 !

  按內政部104年2月5日台內民字第1030614684號函釋略以:「本案所詢民眾轉讓自己購置持有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是否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疑義,應視轉讓人有無經營殯葬設施之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而定,倘非基於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而轉讓者,則非屬違反本條例第42條規定之情形(本部103年11月14日台內民字第1030609791號函參照)。」
  次按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1項:「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如有違反者依同條例第84條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42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提醒民眾注意,投資轉賣自己購置持有的骨灰(骸)存放單位如具備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依內政部函釋亦涉及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請特別注意,以免觸法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