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罐依「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收費,使用第二罐以上,每增加一罐以第一罐四分之一計收使用費。申請人應於申請許可後3日內繳納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許可處分失其效力。繳納使用費後應於3個月內存放骨灰,逾期未存放者,得廢止其許可處分,並就已繳納之使用費扣除10分之1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