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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富德公墓部分墓區禁葬事宜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4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範圍:富德公墓第2 、 5、5-1、8 、 9、10、16區及第17、18、23、24、24A區。
二、禁葬日期:分別自106年1月1日及108年2月1日起。
三、禁葬原因:活化土地使用及有效管理公墓區。
四、禁止事項:
(一)公告範圍內,禁止埋葬屍體(含骨灰、骨骸)及新建、增建、改建、修繕墳墓(有妨礙水土保持及安全疑慮者除外)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原已預留壽穴者得以易地方式於富德、公墓其他葬區繼續下葬且不受7年輪葬限制,或具結配合遷葬期程於申請原址下葬。
五、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查報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