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濫葬的處理
本市僅富德公墓得經申請使用墓基埋葬屍體。陽明山第一公墓僅供民國72年前曾申請預留使用墓基者埋葬屍體。除此之外,皆不是公墓。即如果不是在前述公墓埋葬屍體,就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前段(中央法規):「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最高將處新臺幣15萬元的罰鍰並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將依殯葬管理條例第99條,命墓主限期改善(即回復為原墳墓面積或高度),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常見違規情形:屍體火化後之骨灰直接存放到墳墓內或將起掘之骨骸再放入墳墓內(撿骨再葬),前述情形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後段:「…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規定,最高將處新臺幣15萬元的罰鍰並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本市目前查獲較頻繁違法濫葬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