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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士林第8、內湖第9、南港第1及其他墓區整理遷置等工程」有(無)主墳墓遷葬事項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第39條、第41條及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
公告事項: 

  1. 旨揭墳墓所在地號:
    • 士林第8公墓:臺北市士林區芝蘭段二小段148、166、189、165、187、188等6筆地號。
    • 內湖第9公墓: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二小段304-3、304-4等2筆地號。
    • 南港第1公墓: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425地號。
    • 大安第9公墓: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138、138-1等2筆地號。
    • 景美第1公墓: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段四小段409地號。
    • 景美第11公墓: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二小段235地號。
  2. 遷葬原因:為因應都市發展及其他公共利益。
  3. 遷葬日期: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至110年8月15日止。
  4. 旨揭墓區應遷墳墓,本處已於墓前樹立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5. 依「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合法墳墓發給遷葬補償費,按墳墓面積乘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00元計算,但墳墓面積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補償費低於6萬元者,以6萬元計。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為「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及「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所稱墳墓面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部分。
  6. 應行遷葬之非屬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依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百分之八十計算核發遷葬救濟金,且不適用「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之規定。
  7. 公告遷葬期間內,請墳墓墓主(靈骨主)儘速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其正反面影本、私章、存摺封面影本、受葬者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全戶戶籍資料正本(或可資證明與受葬者親屬關係之文件)及全墓彩色照片(4"×6"),至本處申請遷葬,經本處初審申請文件後發還並約定會勘起掘日期,俟墳墓起掘後將起掘照片及申請文件交予本處,本處將據之核發起掘證明及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另露置骨罈(罐)及墳墓起掘結果無骨灰(骸)者,因不符本辦法規定,故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8. 公告範圍內如本處發現應遷墳墓未列入公告清冊者,由本處相關人員現場認定後補列並於墓區附近之里辦公處補公告;經墓主發現者,通知本處辦理現場會勘後補列。
  9. 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2項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規定,由本處代為起掘為必要處理後,採一櫃多罐方式安置於靈(納)骨堂(塔),不得異議。墓主若欲自前述之靈(納)骨堂(塔)領回骨灰罐,依第七項備具資料(免附全墓照片)申請遷出暨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之差額(補償費或救濟金扣除代為處理之各項費用後之金額)。
  10. 本公告應遷墳墓勘估清冊及位置圖等有關資料,除於遷葬墓區設置公告欄公布外,並建置於本處網頁(http://www.mso.taipei.gov.tw)周知(路徑為:首頁/遷葬工程資訊/公告本市「士林第8、內湖第9、南港第1及其他墓區整理遷置等工程」有(無)主墳墓遷葬事項)。
  11. 本案如有洽詢事項,請電洽(02)8732-9686向本處墓政管理課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