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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第9公墓施工增列應遷墳墓(第2次補列)修正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墳墓所在地號:本市內湖區文德段二小段304-3、304-4等2筆地號。
二、遷葬原因:為因應都市發展及其他公共利益。
三、公告日期:111年1月3日起至111年2月2日。
四、旨揭墓區已於110年1月25日北市民殯字第11030010331號公告在案、公告遷葬期間已屆滿。應遷墳墓未列入原公告名冊者,經本處於現場認定及墓前樹立標誌候補列入遷葬清冊,惟補列應遷墳墓之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五、依「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合法墳墓發給遷葬補償費,按墳墓面積乘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00元計算,但墳墓面積乘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補償費低於6萬元者,以6萬元計。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為「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及「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或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所稱墳墓面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部分。應行遷葬之非屬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依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百分之八十計算核發遷葬救濟金,且不適用「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之規定。公告遷葬期間內,請墳墓墓主(靈骨主)儘速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其正反面影本、私章、存摺封面影本、受葬者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可資證明與受葬者親屬關係之文件)及全墓彩色照片(4"×6"),向本處提出申請自行遷葬,經本處確認申
請資料並經現場會勘起掘後,再行核發遷葬證明及補償費或救濟金;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將不予核發補償費或救濟金。另露置骨罈(罐)及墳墓起掘結果無骨灰(骸)者,因不符本辦法規定,故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六、公告期限屆滿後,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41條第2項,由本處代為起掘為必要處理後,安置於靈(納)骨堂(塔),不得異議。墓主若欲自前述之靈(納)骨堂(塔)領回骨灰罐,依第五項備具資料(免附全墓照片)申請遷出暨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之差額(補償費或救濟金扣除代為處理之各項費用後之金額)。
七、本公告補列墳墓遷葬清冊及墳墓位置圖等有關資料,除於張貼於墓區布告欄並建置於本處網頁(https://mso.gov.taipei/)(路徑為:首頁/遷葬資訊/本市「內湖第9公墓施工增列墳墓(第2次補列)修正公告事項)」。
八、本案如有洽詢事項,請電洽(02)8732-9686(總機)轉墓政管理課向本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