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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美 第13、景美第5、內湖第3公墓及其他墓區等墓區遷置工 程」有(無)主墳墓遷葬事項

一、遷葬原因:因應都市發展及其他公共利益。

二、遷葬期程:倘旨案預算經本市議會審核通過後,預計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公告遷葬與受理申請補償費及救濟金事宜。

三、旨揭墳墓所在地號:臺北市文山區興泰段2小段25、25-1、26、134、興泰段3小段320、320-1、320-2、320-3、320-4、323、326、內湖區碧山段2小段602等12筆地號。

四、本處已於旨揭墓區應遷墳墓墓前樹立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預先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五、依「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墓主自行遷葬將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內容分敘如下:

  (一)合法墳墓發給遷葬補償費(本辦法第3及5條):

     1、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或「依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2、本辦法所稱墳墓面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

     3、遷葬補償費以「墳墓面積」乘每1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00元計算,但墳墓面積最高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經計算後之補償費低於6萬元,以6萬元計。

     4、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5,000元。

 (二)「應行遷葬之非屬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發給遷葬救濟金(本辦法第6條):

     1、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80%計算核發遷葬救濟金。

     2、不適用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規定。

六、公告遷葬期間內,請墳墓墓主(靈骨主)儘速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其正反面影本、私章、存摺封面影本、受葬者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可資證明與受葬者親屬關係之文件及全墓彩色照片(4"×6"),至本處申請遷葬。申請文件經初審後發還並約定會勘起掘日期,俟墳墓起掘後將起掘照片及申請文件交予本處指定收件處,本處將據以核發起掘證明及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另露置骨罈(罐)及墳墓起掘結果無骨灰(骸)者,不符本辦法規定,故不發給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

七、公告遷葬後,本處如於公告範圍內發現有應遷墳墓未列入公告清冊者,由本處相關人員現場認定後補列並於各區公所及墓區附近里辦公處補行公告;若係墓主發現者,請通知本處現場會勘後補列。

八、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2項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公告期滿仍未自行起掘之墳墓,由本處代為起掘及必要處理後,採一櫃多罐方式安置於陽明山臻愛樓,不得異議。嗣後墓主欲領回骨灰罐時,依本公告事項第六項資料(免附全墓照片),申請骨灰罐遷出暨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之差額(補償費或救濟金扣減代為處理之各項費用)。

九、旨揭應遷墳墓範圍空照圖已於本處網頁(http://www.mso.taipei.gov.tw)周知(路徑:首頁/遷葬資訊/「景美第13、景美第5、內湖第3公墓及其他墓區等墓區遷置工程」有(無)主墳墓遷葬事項)。

十、如有疑問,可電洽(02)8732-9686轉29710、29712~29716、29777墓政管理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