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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二館紙紮焚化爐暨環保金爐使用規定

第二殯儀館紙紮焚化爐及環保金爐申請使用須知:

登記時間:8時至21時30分。
使用時間:8時至22時。
登記地點:第二殯儀館駐警隊。
使用規定:
① 登記後須立即投燒,不接受預約時間焚燒。
② 紙紮焚化爐爐門須由本館工作人員負責操作。
③ 焚燒物品限焚燒紙錢、庫錢、紙紮等紙製品。
④ 禁止投燒衣物、化學液體及內含化學成份、塑膠等材質物品,投燒物品由駐警隊員或現場管理員檢查,始可使用,若有未符合之材料、零件或超量必須移除,倘無法配合或不同意者,本館將拒絕申請使用紙紮焚化爐。
⑤ 焚燒庫錢,每日每位亡者最多以20包為限。違者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逕行裁處。
⑥ 焚燒紙紮,配合大爐門爐口尺寸,限焚燒:高100公分、寬100公分、深100公分以內之紙紮。
⑦ 使用時請勿觸碰爐體並與爐門保持適當距離,以確保安全。
若有少量焚燒紙製品需求者,右側大金爐開放一小爐口供24小時使用,不須登記及申請。
⑨ 使用本館金爐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詳見公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二殯儀館環保金爐、紙錢集中燒使用規定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