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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請使用本市第二殯儀館檢附證件規定」

1.

自111年3月15日始,凡臨櫃第二殯儀館申請各項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殯葬服務業者,

將停止使用公司(商號)印鑑(章)為憑,並改以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IC卡證代之,

另並應出具公司(商號)所在地之葬儀公會有效會員識別證明(新北市業者得僅用該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核發之IC卡證)。


2.

如有申辦相關問題,請逕洽詢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聯絡電話02-27323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