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 景仰樓於1至3樓(至真三、至善四、至美四廳旁儲藏室)及地下1樓(安靈室對面)規劃棺木暫放區。
- 棺木應置於棺木暫放區,惟礙於該空間有限,聯合奠祭之棺木,應另依本處指定地點放置。
- 棺木暫放區僅得放置棺木、棺車(適量)、棺木防撞墊及推棺人員西裝,其他物品視同廢棄物,由第二殯儀館清除。
- 棺木暫放區限暫放當日或翌日場次使用之棺木,且棺木應註明使用日期、廳別、場次、禮儀業者名稱、棺木商及聯絡電話。
- 前一場次告別式結束,且靈柩發引火化,次一場次之棺木始得自暫放區移至禮廳入殮區,不得提前擺放於移靈走廊或館內其他場域。
- 包覆棺木之包膜或庫錢之包裝,於入殮區拆封後,應自行丟棄於垃圾桶(袋)內,不得棄置地面。
- 景仰樓內之棺車僅得搭配載運棺木及靈柩使用,除得適量(不影響棺木暫放)置於棺木暫放區外,應整齊擺放於火化場前方尊榮大道右側,不得擺放於館內其他場域。
- 推棺人員、殯葬服務業或從事殯葬相關工作者之衣服、領帶或物品等應自行收妥,不得吊掛或放置於移靈走廊或館內其他場域,亦不得擺放桌椅或製造髒亂。
- 棺木暫放區由禮廳管理員管理,必要時本處得配合禮廳場次實施門禁管制。
- 棺木暫放區提供無償使用,本處不負保管責任。
- 違反本規定者,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24條規定裁罰。
- 本公告自110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