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渭水先生紀念廣場與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含墓區)整體規劃等工程」周邊有(無)主墳墓遷葬事項。
一、遷葬原因:因應都市發展及其他公共利益。
二、遷葬期程:倘旨案預算經本市議會審核通過後,
預計自111年3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公告遷葬與受理申請補償費及救濟金事宜。
三、旨揭墳墓所在地號:臺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一小段
27、28、78、84、87、88(部分)、93、94、95-1等9筆地號。
四、本處已於旨揭墓區應遷墳墓墓前樹立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
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預先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五、依「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下稱本辦法),
墓主自行遷葬將發給補償費及救濟金,內容分敘如下:
(一)
合法墳墓發給遷葬補償費(本辦法第5條):
1、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或「依殯葬管理條例核准設置之墳墓」。
2、本辦法所稱墳墓面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
3、遷葬補償費以「墳墓面積」乘每1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00元計算,
但墳墓面積最高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經計算後之補償費低於6萬元,以6萬元計。
4、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5,000元。
(二)「應行遷葬之非屬本辦法所稱合法墳墓」發給遷葬救濟金(本辦法第6條):
1、依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80%計算核發遷葬救濟金。
2、不適用合葬者每增加1個骨灰(骸)加發補償費5,000元規定。
六、公告遷葬期間內,請墳墓墓主(靈骨主)儘速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其正反面影本、私章、
存摺封面影本、受葬者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全戶戶籍資料正本
(或可資證明與受葬者親屬關係之文件)及全墓彩色照片(4"×6"),至本處申請遷葬。
申請文件後經初審後發還並約定會勘起掘日期,俟墳墓起掘後將起掘照片及申請文件交予本處,
本處將據以核發起掘證明及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將不予核發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另露置骨罈(罐)及墳墓起掘結果無骨灰(骸)者,不符本辦法規定,故不發給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
七、公告遷葬後,本處如於公告範圍內發現有應遷墳墓未列入公告清冊者,
由本處相關人員現場認定後補列並於墓區附近里辦公處補行公告;
若係墓主發現者,請通知本處現場會勘後補列。
八、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第2項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
公告期滿仍未自行起掘之墳墓,由本處代為起掘及必要處理後,採一櫃多罐方式安置於陽明山臻愛樓,
不得異議。嗣後墓主欲領回骨灰罐時,依本公告事項第六項資料(免附全墓照片),申請骨灰罐遷出暨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之差額(補償費或救濟金扣減代為處理之各項費用)。
九、旨揭應遷墳墓範圍空照圖已於本處網頁(http://www.mso.taipei.gov.tw)周知
(路徑:首頁/遷葬資訊/「蔣渭水先生紀念廣場與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含墓區)整體規劃等工程」周邊有(無)主墳墓遷葬事項)。
十、如有疑問,可電洽(02)8732-9686轉墓政管理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