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5年度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8條及第58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暨「臺北市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辦理。 貳、目的: 為提升殯葬服務品質,輔導殯葬服務業暨殯葬設施經營專業化、人性化,經營合理化、制度化,藉由評鑑獎勵機制,促使各殯葬服務業者間相互學習及良性競爭,並提供民眾選擇優質業者之參考依據,保障消費者權益,另於實地評鑑之過程中與業者溝通互動,進而瞭解業者經營之現況,以作為本處制定殯葬相關政策之參考。 參、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二、協辦機關: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肆、殯葬服務業評鑑區域劃分: 本市評鑑區域依殯葬服務業分佈情形劃分為三區域,每年評鑑一區每區域三年辦理一次評鑑。115年評鑑第三區域 一、第一區域:大安區。 二、第二區域:中山區。 三、第三區域:松山區、信義區、南港區、內湖區、士林區、北投區、萬華區、文山區、中正區、大同區。 伍、評鑑對象: 一、初審對象:本市依法設立登記、加入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並營業中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者。 二、實地評鑑:前一年度申辦懷愛館案件數50件以上者應參加實地評鑑;另開放當年度評鑑區域應受評業者及其它評鑑區域得自願參加實地評鑑。 三、私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列入全面實地評鑑對象。 陸、評鑑方式: 一、 第一階段(資格審查):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系統查詢殯葬服務業者是否尚在營業(如已歇業,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7條第3項廢止營業許可登記)。 二、 第二階段初審(書面評核):由業者填具本處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初審表(如附表1),並依序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本年度6月15日前寄送殯葬處進行書面評核。未提送初審表資料之業者,視為拒絕評鑑,將依臺北市殯葬管自治條例第27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階段複評(實地評鑑): (一) 殯葬禮儀服務業由評鑑小組就評分表項目(如附表2)至業者營業場所實地訪視評分。 (二) 殯葬設施不辦理初審,直接由評鑑小組就評分表項目(附表3)至殯葬設施實地訪視評分。 (三)每間評鑑時間為40分鐘,含簡報10分鐘。 柒、實施期程: 一、評鑑說明會:邀請本年度評鑑之殯葬服務業參加,俾利業者瞭解評鑑之目的、實施內容及資料準備方式。預訂115年6月至7月辦理。 二、實地評鑑日期:預訂115年8至9月辦理。 捌、評鑑小組: 一、評鑑小組成員由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組成,實地評鑑每組評鑑委員不得少於 6 人,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 3 人。 二、專家學者:由本處邀請之專家學者擔任。 三、機關代表: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本處各派代表 1 名。 玖、評鑑成績: 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達 80 分以上者為優良,評鑑委員所提意見將彙整函送各受評鑑業者參考。 拾、複查制度: 未獲評為優良者,有疑義得於評鑑結果公布日起14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申請成績複查,成績複查之處理,以核對各項評分及總分有無核計錯誤為原則, 不重新進行評鑑,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拾壹、獎勵方式: 一、評鑑成績優良者,頒發獎牌(座)乙面,並於本處網站公布三年,以資鼓勵。另於懷愛館明顯處所公布三年周知,以供民眾參考。 二、具有性別平等意識,重視突破舊俗且具體落實性平推廣與執行工作的優良殯葬服務業者,於獎牌(座)上註記為「推展性別平等友善業者」。 三、如發現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為優良業者,本處即撤銷其優良業者資格,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並公告之。 四、評鑑為優良之殯葬服務業,其後三年內經查有違反殯葬相關法令之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處得廢止其優良業者資格,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並公告之。 拾貳、經費來源: 本實施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115年度殯殮管理辦理評鑑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拾參、其他 一、迴避:評鑑小組成員如遇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或與受評業者有其他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受評業者之評鑑。 二、保密:為利評鑑作業之公平進行及個人資料保護,評鑑過程之評分表回收、登打、統計、分析,均遵守保密原則,評鑑小組委員之個人資料、受評鑑業者所提供之評鑑資料,均不予公開。 三、營業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不同及未設置足額禮儀師不予評鑑。 拾肆、未參加評鑑之罰則 未參加評鑑經通知仍拒絕辦理者,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7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拾伍、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