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4年7月1日起,不論死亡者設籍本市或非本市,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除公墓使用費按表收費外,其餘項目不收費。
一、依行政院114年6月3日院臺綜字第114012228號函,殯葬管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將自1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詳細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自114年7月1日起,不論死亡者設籍本市或非本市,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除公墓使用費按表收費外,其餘項目不收費。 三、行政院原函及殯葬管理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內容如附件,敬請參閱。